销售条款
第一条 – 适用范围
任何订单均意味着客户完全且无保留地接受本销售条款,排除任何其他规定或文件,尤其排除客户自身的采购条款。若我方与客户签订了特定合同或特殊条款,本销售条款在该合同或特殊条款明确变更之外的范围内继续适用。我方在某一时刻未援引本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客户不得将其解释为我方放弃日后援引该条款的权利。
第二条 – 价格
我们的所有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工厂仓库交货价,如有包装则另计。价格可能根据交货当日供应商价格上涨或汇率变动而调整。
第三条 – 交付与执行期限
交货期限及服务执行期限仅供参考,不构成保证。上述期限亦因任何超出我方控制范围并导致交付延迟的事件而当然中止。交付或执行延迟不赋予客户取消销售或服务、或拒收货物的权利,亦不得因此主张扣留、抵销、罚款或损害赔偿。交付将根据可供货情况进行;我方有权进行全部或部分交付。客户须在收货时核实货物,尤其应核对数量、货物型号及与订单的一致性。任何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 运输
我方所有产品均视为在我方仓库交货,无论运输方式或付款方式为何。我们的产品即使以到付方式发运,风险亦由客户承担,自货物离开我方仓库起,客户即成为责任方。客户应就产品的丢失、被盗或损毁风险投保。若产品由承运人负责交付,客户有责任按惯例进行验收并提出保留意见,以便根据《法国商法典》第 L.133-3 条和第 L.133-4 条对承运人行使一切法律追索权。任何货物退回均须事先获得我方书面同意;退货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由客户承担。
第五条 – 保证与责任限制
所有产品均可应要求提供一般及技术资料。无论如何,我方责任不得超过所售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市场价值。同样,因使用我方产品、材料、机器及分析测量设备,或因其结果的质量或对结果的解读而产生的任何有形或无形后果、商业损失,我方均不承担责任。由我方经销但由第三方制造的产品,仅享有该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的保证。产品经修改后保证即告失效,保证亦以客户严格遵守正常的储存、使用和维护规则为前提。我方保留权利,即使在收到订单之后,只要我方认为相关修改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即可对产品特性进行修改,且无需就修改前已交付的产品进行更换或修改。此外,双方明确约定,就专业客户之间的销售而言,卖方对所售物品的隐藏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 – 退货
我方可接受不含税价值不超过 450 欧元的标准、非消耗性产品的退货。在此情况下,往返的包装及运输费用均由客户承担。退货申请须在发出退货前、收货后十天内提出。退回的货物须处于完全未使用的全新状态。退回货物经我方接受后,将开具贷记通知单,金额为该货物的开票价值,扣除 20% 作为检验及处理费用(如有包装及运输费用则另行扣除)。该金额将计入客户账户贷方。
第七条 – 开票、付款、折扣
我方发票以现金支付为准。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信用保险额度、所售产品性质等具体标准,与特定客户协商付款条件。因运输困难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运输延误,不影响付款到期日。客户须严格遵守发票上载明的付款条件(日期及付款方式)。若为约定到期日付款而开具汇票,客户须在收到货物后予以承兑。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即使存在争议,到期日均不得延后。若客户未按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发票款项,将导致我方全部应收款项立即到期,并暂停任何新的交付。任何逾期付款亦将导致合同暂停,我方不对由此造成的合同履行延误承担任何责任。若客户在此前订单中未履行其任何义务,即使存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我方仍有权不再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除非客户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或现金付款。任何逾期付款将自动适用《法国商法典》第 L.441-6 条规定利率计算的滞纳金,自发票所载付款日期次日起计付,且不影响可能应付的损害赔偿及诉讼费用。买方因互负债权而主张抵销的权利被排除。提前付款不享有任何折扣。
第八条 – 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售产品在客户全额支付本金、利息及附加费用之前,仍归我方所有。若客户未在约定到期日付款,我方可收回或安排收回产品。销售将当然解除,已支付的定金归我方所有。在全额付款之前:
- 客户不得无偿转让或质押产品所有权;
- 若遭第三方查封,客户须立即通知我方,以便我方提出异议并主张权利;
- 若转售,客户须告知次买方该产品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并预先声明将该转售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我方。
价款支付是指实际收款。交付汇票或其他票据仅产生付款义务,不构成付款本身。为保护我方权利,尤其是在营业转让或质押、货物被查封或没收、或启动集体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并为便于清晰区分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产品与不附此条款的产品,客户须在其库存中标明已交付但尚未付款的货物。否则,库存产品将被推定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并对应欠付我方的发票。尽管有本所有权保留条款,与所售产品相关的一切风险自货物离开我方仓库起即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 管辖条款
本销售条款的解释与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行为和合同,均适用法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确认由我方注册地所在的商事法院专属管辖,即使客户文件中载有相反条款亦然。但我方亦可向客户注册地或所交付货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存在多名被告,本明示管辖条款同样适用于一切请求,包括附带请求、第三人参加诉讼或担保诉讼。我方与客户就产品交付地点、服务履行地点或付款事宜达成的任何协议,均不构成对本管辖条款的更新或减损,该条款系我方与客户之间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